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签定的有关协议以及《河南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订办法〉的通知》(教贷[2005]217号)精神,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学校资助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我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河南艺术职业学院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院资助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四)在贷款银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贷款工作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院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位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院资助中心的管理台账始终保持一致;
(三)催缴和清收本院系贷款学生的应还利息和到期贷款本金;
(四)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院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五)在院资助中心指导下负责本院系范围内国家助学贷款金融知识和诚信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 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准确的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校、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贷款学生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院资助中心每年根据省省资助中心基本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由院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基本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后确定我院当年申请贷款比例和贷款额度。助学贷款比例是指申请助学贷款学生人数与全校普通专科(不含五年制专科实验班前三年基础教育阶段、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阶段等)人数之比。
第十一条 我院违约率以形式划分可分为人数违约率和金额违约率两种。当两种违约率不一致时,以高者为本单位的违约率;以时间区间划分可分为新、旧贷款体制下的各种违约率。当两种贷款体制下各种违约率不一致时,以高者为本单位的违约率。
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发放流程:
(一)院资助中心根据合作协议规定及本院学生贷款需求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资助中心申请本学年助学贷款计划额度;
(二)助学中心根据批复组织学生开展申贷工作。对各院系提交的学生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贷款学生汇总表报送省资助中心;
(三)助学中心接到批复后,据此与已批准的申贷学生签订贷款合同。
院资助中心在合同签订后,将《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凭证》、《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学生名册》、学生账号清单和转账支票报送代理行,并在合同签订后将《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凭证》和《贷款合同》正本一份按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的具体要求整理后报送到档案指定存放处备案。
资金到账后,由代理行根据助学中心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学生名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凭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
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任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申贷资格:
(一)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有关部门刑事处罚、治安拘留的;
(二)因各种原因受到校方处分的;
(三)因学习成绩问题留降级,或无法完成学业的;
(四)有不良生活习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学生在申贷过程中中途休学、退学、转学或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的;
(六)在贷款申报阶段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
(七)贷款申请过程中所提供个人关键信息发生严重错误的;
(八)学生在申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7天),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助学中心,助学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学生需根据《审批表》的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监督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或者已经加盖相关部门公章的《家庭经济调查表》。
(四)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院资助中心审批;
(五)院资助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年一次申贷、一次发放的办法。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学生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院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按照要求汇总、整理、上报助学中心。
第十八条 院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汇总、整理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九条 学校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账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组织学生签订扣发委托书。贷款费用由代理银行根据学生的授权从学生本人贷款账户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回收及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的财政渠道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院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院资助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院助学中心和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认还款账号、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可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 允许、提倡并鼓励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款。
第二十五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院资助中心根据学生贷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助学中心,由院资助中心和院系有关人员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醒学生按期还款。
第二十六条 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学生转学、自动退学、死亡的,贷款银行可根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预算,并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将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至省资助中心指定账户。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院资助中心根据河南开行授权进行合同变更相关工作,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九条 提前还款
(一)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贷款学生应提前进行网上申请;
(二)院资助中心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受理贷款学生申请,审查后并辅助学生进行还款;
(三)院资助中心应提醒学生在每月20日后两个工作日把钱存到贷款指定账户。
第三十条 贷款展期
对于在我院毕业后当年专升本的贷款学生,可在报到后向我院助学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专升本的相关证明。我院审查同意后,将有关材料上报省资助中心,并由省资助中心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校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专升本的贷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贷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省资助中心及贷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学生转学、出国(境)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贷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境)、被开除学籍、死亡等情况时,学校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必须在学校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助学中心为加强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将所从事的主要信贷工作简明记载,留下监管痕迹,形成记录,供河南开行和省资助中心查询,进行非现场监管,以提高信贷管理信息的时效性,强化信贷管理。内容包括:工作访谈、专题讲座、学生家访、促进贷款回收的重大活动等信贷日常工作概要。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将贷款学生的贷款使用、在校表现,如出现参军(含武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生重病、死亡等增加贷款风险以及涉及债权债务变化的重大情况上报院资助中心,经院资助中心审核后上报省资助中心,以便省资助中心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风险,由院资助中心监督,河南开行调查核实后,与省资助中心共同制定化解方案,及时化解有关贷款风险。
第三十四条 助学中心按季度提供贷款学生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交由分行客户经理按季对省资助中心和院资助中心撰写专户报告。
第三十五条 助学贷款的合同变更,如“提前还款”和“贷款展期”等,由助学中心进行审查,报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开行进行确认。
第三十六条 贷款毕业生在毕业前由所在院系统一组织核对和填写省资助中心下发的《贷款毕业生信息确认表》。
学校鼓励有能力的贷款毕业生毕业离校前提前还款。
贷款毕业生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学校,否则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院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考核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对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信贷档案是院资助中心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对经办人信贷管理工作全面、客观、历史的反映。信贷档案按照管理部门不同,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院资助中心整理后报河南开行备案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凭证》和《贷款合同》正本一份;第二类是院资助中心整理并自行留存的贷款学生信贷档案;第三类是各院系整理并留存的贷款学生信贷档案;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贷款学生。
第四十条 学校要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省资助中心、经办银行、代理银行和院资助中心在合同赋予的权利范围内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贷款违约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三)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等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四)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五)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或其上级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六)督促贷款学生家长或其他亲属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上级管理部门;
(七)通过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等法律程序催还贷款本息等;
(八)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四十一条 院资助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本院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并报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院资助中心财务处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资助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审核办法由院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审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