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国防教育与军事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7〕7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军事训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艺体〔2017〕3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体卫艺〔2018〕9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是指对在校学生开展军事理论课教学、军事技能训练和校内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它国防教育活动。
第三条 学生军训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依法施训,按纲施训,科学施训。
第四条 学生军训的目的
(一)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理论知识和军事技能,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为国家储备合格的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学生献身国防的责任感。
(三)增强学生的组织性、纪律性教育,磨练学生的意志品质,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必修课,参训学生应以饱满的政治热情,积极的学习态度投身于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中去。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宣传部、校长办公室、公共教学部、校团委、后勤服务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军事理论教学、军事技能训练和其它国防教育活动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军训期间,学校成立军训团,团长由帮训部队军训工作负责人担任。二级学院分别成立军训营,营长由帮训部队军官担任,分设若干军训连,连长由承训部队教官担任,指导员由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担任。具体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 学生军训期间,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和承训部队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三章 军事理论课教学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军事理论课作为必修课共计36学时,教学过程安排至全学年,教学班规模不超过100人,以课堂教学为主、学生自学、讲座为辅的形式完成。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选定军事理论课教材,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组建军事教师师资库,经过专业培训后才能担任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军事理论教学内容包括中国国防、军事思想、战略环境、高技术战争和信息化战争等五部分。及时充实新军事理论、新军事装备、军事技术介绍、国家安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热点问题分析等内容,确保授课内容新颖、观点正确。
第四章 军事技能训练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军事技能训练为期14天,采取集中安排、集中施训、分批教学、循序渐进、突出重点,以校内训练为主,采取部队帮训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规范军事技能训练内容,严格按纲施训,重点内容包括“三大条令”学习、队列、内务、轻武器常识和战术训练、战场防护与救护、军体操等,不得偏训、漏训和简化训练程序及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军事技能训练成绩评定为两部分。平时训练综合表现占40%,基本技能考核成绩占60%,两项合计为军事技能训练总成绩。
第十六条 成绩评定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良好,60—79为及格,59分(含59分)以下为不及格。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考评为不及格:
(一)无故不参加训练(含教育活动)达一天以上者;
(二)病、事假累计超过总训时的1/3者;
(三)训练期间态度不端正、训练不认真或不服从管理、指挥者;
(四)军训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者;
(五)其他认定为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实行严格考勤,未经批准不参加军事训练者,按旷课论;考勤工作由军训教官负责,军训结束时,汇总报送学生工作部处理。
第十八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严格请假制度。
(一)因生理缺陷或疾病不能参训者,应在训练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批准,可以暂缓或免于军训。
(二)训练期间因病不能参训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军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三)须请事假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军训教官签署意见,所在班辅导员确认签字,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四)在训练期间因临时性、偶发性身体不适者,应按照“离岗不离场”的原则,实施短暂休息后继续训练,不作请假问题处理。因请事假造成参训时间少于三分之二,成绩认定不合格。
第十九条 暂缓军训和军训成绩不合格者须参加下一年军训。
第五章 学生军训保障
第二十条 帮训官兵:按照学校提需求、教育行政部门做计划、军事机关搞协调的程序,统筹驻豫部队帮训力量。省军区各级负责协调驻地部队和后备力量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学校应将学生军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据实足额予以保障,按规定合理使用、专款专用。军事理论教学参照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予以保障。帮训官兵在学校承训期间,食宿、交通等相关保障由学校承担。如需临时调增预算,按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为参训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军训服装由学校统一招标、确定供应商、保证质量,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