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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制度

作者: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时间:2021-10-25点击数: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及联办学院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河南艺术职业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本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有关要求在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持相关证明,向学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准假,应于假满之日报到。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无故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时,须严格遵循新生报到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录取资格、文化课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健康状况、本人身份与考生档案是否一致人像对比、人脸识别等方面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入学资格的保留时间(除参军入伍外)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一)新生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治愈,但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参军入伍的新生,已经上交《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且在学生处已经备案的

保留入学资格回家治疗的学生,应在被通知后一周之内离校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病情确有好转者,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申请入学,由学指定医院体检。符合体检要求,报学生处审核,给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二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入伍的学生,退出现役一年内,凭《退出现役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报学生处备案,给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报到注册时须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等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线,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第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训、实习、课外实践情况以及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掌握程度与运用能力的综合评定。考试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实验实训成绩综合评定。

考试一般不准缓考。学生确因生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由本人于考试前填写《课程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院长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在学期补考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按实际成绩录入,不作补考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符合实际表现的评语。考核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及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凡缺课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3以上,或作业完成量少于2/3、或未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阅读书目、实验项目、实践学习量,取消正常考试资格,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如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学期补考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不准参加正常的学期补考,并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过考试作弊行为者,一律不参加评奖、评先。协助作弊者与作弊者同样论处。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是审核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成绩可以更改:

(一)任课教师在提交成绩后,发现误登或漏登,需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成绩更改申请表》,连同试卷、原始成绩表一并交由系、分管教学的院长签字后,经教务处领导审核、认定;

(二)学生对网上公布的成绩存在疑问的,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所在学院核查,若确实有误,由任课教师填写《学生成绩更改申请表》经分管教学的院长签字后,经教务处领导审核、认定成绩更改时效为更改时的前一个学期。

第三节  课程选修、补考、免修、免试

第十三条 选修课是学生素质拓展的重要途径,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和专业选修两大类,学生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课,不同类型的选修课不能互抵。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有效成绩均为60分计入学生成绩登记册。

选修课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均应重选或重做(补做)。

第十五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学考试、开放式网络课程等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其内容等于或高于相同或相近课程教学要求,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经本人向系(部)提出免修、免试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批准后,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十六条 相同教育层次学院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对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可根据协议,并以学院教务处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可取得课程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与本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创新创业或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学业有关的经历、成果,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组织专家核准并通过后,相关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八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事理论课、军训、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及免听。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向公共教学部申请,并提交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院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试。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后又从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学生,其中止学业前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取得的成绩,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核准认定后,可计入学生的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要求,在规定的申请时间里,已经取得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享受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原则上各学院的学生人数应控制在本专业当年招收学生人数的10%以内:

1、学生入学后因伤残或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其他专业学习者

2、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兴趣或专长,并能提供有关说明其拟转入专业学习的专业依据,且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学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休学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5、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及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的需要,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此类转专业不受以上条件和名额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为了体现教育和社会公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

跨学历层次

招生时确定为对口、单招、委托培养

考核达不到预转专业要求

艺术类转入普通类

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

各级招生主管部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或学校事先规定不能转专业

(八)学费未缴纳。

(九)学生期末考试成绩有不及格。

(十)学生目前处于处分期。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性,学生一般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三)跨学历层次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

(五)未缴纳齐三年学费。

(六)其他不适合转学情况

第二十 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转专业:

(一)学生处启动转专业工作。学生处第二学期开学前或第一学期结束前周内启动转专业工作,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艺术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准备拟转入专业的证明材料。

(三)二级学院审核确认签字。经由原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推荐,拟转入专业学院组织专业教师对学生进行专业核,提出意见上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汇总公示。学生处对各学院转专业情况和具体办法进行审核汇总,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五)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办理手续。经公示无异议后,经主管院长批准,学生处出具《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籍异动通知单》,学生凭学籍异动通知单到新专业学习。

(六)补缴学费。学生转专业审核通过后,持《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籍异动通知单》到财务处补缴学费差价并更改学生专业信息。第二学年按新专业缴纳学费。

转 学:

(一)学生申请省内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上报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二)申请跨省转学者,需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分别报各自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转入我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后,由学生本人负责办理转出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学生本人携带办理完备的转学手续经学主管长签字后到学生办理后续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 学生转专业和转学之后的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按照转入后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对已在原专业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课程成绩带入新专业,不合格课程需要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能毕业。

(二)对于转入我的学生,原则上按照转入后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在原学校原专业已经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课程经教务处确认后代入新专业,成绩不合格的课程需要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能毕业。

(三)凡转专业和转学的学生在转入专业学习期满,修完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发给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四)转学学生从转入学年起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转专业学生已领的教材退换新专业的教材

(六)各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习年限一般是学制+2,如:三年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5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伤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认为必须休学者。

需要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学院审签,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学生处开具休学证明,办理休学和离校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学生原则上不能提前复学。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且创业已经有了相应的成果(以上交国家利税为依据),可以在原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1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未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不参与学学生的有关评选、奖励活动。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自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因病休学,应及时离校,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虽办了手续不及时离校者,以违反校规论处;从休学通知发出三日起,该生参加的一切学生活动及其所取得的成绩无效,推迟离校者,休学期相应延长。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进行品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者,不予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三)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无故超过两周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学生休学前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复学后予以承认。在学生休学期间,教学计划发生变更时,应按变更后的教学计划修完课程后,方可毕业。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批准,给予退学处理:

(一)经补考后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及其以上者

(二)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同意退学者

(七)学校规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四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要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并附书面申请,本人及家长身份证复印件,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学院审核,经主管校长研究批准后,凭学生处出具的退学处理决定书办理相关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后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离校,并注销其学籍,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不再享有在校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各种原因给予退学的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心理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伤)者,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学发给退学证明。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学生管理部门申诉。在学学生管理部门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评议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第七节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七条 考勤是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督促学生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维护学的正常教学秩序,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时间保证。考勤的结果是确定学生考试资格、课程平时成绩以及对学生奖惩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考试、考查、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政治教育等教学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八节 毕业、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经学籍部门审核学生学籍信息与录取信息一致、学生毕业照片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对比一致,学历证书照片与学历电子注册照片一致,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发给毕业证书。对身份复核未通过、违反招生规定、无学籍、空挂学籍或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得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招生时规定的学制年限内,经过考试仍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并准予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学院申请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不准再次重修,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招生时规定的学制年限内,经过考试如果有5门次(含5门次)主课不及格的,只能在学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跟班重修的方式学习,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采集,学生按照采集要求持身份证采集图像信息。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采集或因学生自身原因学历照片采集不完整、缺照片、照片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导致无法按时注册学历者,延迟毕业一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图像等)是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情况的真实体现,应与招生录取信息保持一致。学生信息在招生考试报名信息采集时发生错误,或因户口登记等原因导致出生年月日信息错误需变更的,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库信息。对因家庭、行政区划变化或身份证号码重号等原因,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和公民身份号码的,经学校核实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并经相关部门提供合法性证明后,经教育厅审核后可以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并按下述要求办理:

(一)所需材料

学生生源地为省内的,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公民户籍信息更改证明(注明申请更改信息的时间、原因或理由,本人照片及发函单位固定联系方式等,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专用章)。涉及姓氏、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还需提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同意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变更民族的,同时需省辖市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出具证明。

2、更改信息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更改姓名应在户口本曾用名一栏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原件丢失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要有被更改人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和户籍民警专用章)。

3、学生高考电子档案照片打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附电子版)一份。

学生生源地为省外的,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二)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后,由学生所在的学院、招生办、学生处依次把关,对照有关档案材料,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详实,进一步审查学生的入学资格。经审查确认无误后,学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的要求,认真进行填写,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备案。

(三)其他不予更改的情况

1、在校生第一学年和最后一个学期提出变更学籍信息的

2、学生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

3、学历证书已发放,非因工作失误要求变更学历信息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学生学历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分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一般在每年的9月底以前完成。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将依法取消其学籍,如果已经颁发学历证书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也将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经注册的,学将予以注销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证书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毕业或结业的学生离校时,均应按学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学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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