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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豫艺校2019.16号文

作者:杨翠霞时间:2019-11-20点击数: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勤工助学活动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全面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切实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在读全日制普通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或各部门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竞争上岗、信息公开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包括:

1)制定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勤工助学活动工作档案;

3)按照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活动经费;

4)设置和审批学校党群机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劳动报酬;

5)指导、监督各用人部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6)其他校内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各用人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2)建立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档案,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按照财务制度管理本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经费;

4)合理设置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劳动报酬;

5)负责本部门其他相关勤工助学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主要内容。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或寒暑假的长期性、连续性岗位。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学生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2)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工作即可完成任务的短期性、暂时性岗位。

第四章  岗位管理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时,需与用工部门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  工部门应有分管领导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指导学生开展工作,注重使用与培养相结合;上岗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等短期培训。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让学生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勤工助学工作不得安排在晚上22:00至早上6:00期间。

第十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用工部门的考核。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第十  学生的劳动报酬从学校和各部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出,专款专用。

第十  学生的劳动报酬分别以工作时长或工作量为单位计算。

1)固定岗位一般以工作量计酬,按月支付,根据工作内容、劳动强度和上岗时间,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至500元不等的报酬。

2)临时岗位一般以工作时长计酬,按小时支付,给予每人每小时不低于12元的报酬。

3学生的劳动报酬发放,由用工部门主管院长、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后到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验收(根据用工部门上岗前备案名单为准)。

第六章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19326日起实施,《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同时失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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