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全面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切实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读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或各部门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竞争上岗、信息公开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包括:
(1)制定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勤工助学活动工作档案;
(3)按照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活动经费;
(4)设置和审批学校党群机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劳动报酬;
(5)指导、监督各用人部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6)其他校内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用人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2)建立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档案,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按照财务制度管理本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经费;
(4)合理设置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劳动报酬;
(5)负责本部门其他相关勤工助学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要内容。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或寒暑假的长期性、连续性岗位。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学生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2)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工作即可完成任务的短期性、暂时性岗位。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时,需与用工部门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用工部门应有分管领导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指导学生开展工作,注重使用与培养相结合;上岗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等短期培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让学生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勤工助学工作不得安排在晚上22:00至早上6:00期间。
第十三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用工部门的考核。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学生的劳动报酬从学校和各部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出,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学生的劳动报酬分别以工作时长或工作量为单位计算。
(1)固定岗位一般以工作量计酬,按月支付,根据工作内容、劳动强度和上岗时间,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至500元不等的报酬。
(2)临时岗位一般以工作时长计酬,按小时支付,给予每人每小时不低于12元的报酬。
(3)学生的劳动报酬发放,由用工部门主管院长、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后到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验收(根据用工部门上岗前备案名单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6日起实施,《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同时失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