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资助〔2017〕831号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
系统使用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职学校推广使用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的通知》(教资助〔2016〕1034号)要求,我省研发了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面部识别监管系统”)。为指导和规范该系统的使用,强化资助业务管理,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使用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启用面部识别监管系统。面部识别监管系统经过试点使用和前期推广,现在已经具备全面推广使用的基础。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各级资助管理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规程》要求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业务管理。
二、本学期已经派出参加顶岗实习的受助学生,学校要填报《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顶岗实习免学费受助学生备案确认明细表》(附件2),于2017年10月20日前向同级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在《规程》确定的原则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面部识别监管系统使用细则。
四、面部识别监管系统软硬件维护由河南汉王智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技术支持电话: 0371-55187518。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以及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在该系统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侯卓 0371-65798793
附件:1.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使用规程(试行)
2.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顶岗实习免学费受助学生备案确认明细表
2017年9月21日
附件1
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
使用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豫财教〔2012〕360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职学校推广使用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的通知》(教资助〔2016〕1034号)精神,运用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面部识别系统”)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监管,客观真实反映受助学生实际情况,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资助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订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各类学校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受助或拟受助学生。
三、管理方式
面部识别系统利用生物识别技术和设备采集学生面部信息,记录学生在校情况,为各地、各学校发放和管理资助资金提供基础依据。通过面部识别系统的使用,各级资助管理部门可以动态掌握受助学生在校情况,为确定受助资格、核发资助资金、加强资助监管和异常监控提供了重要依据。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面部识别监管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各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本校学生面部识别资助监管工作,校长是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日常管理
五、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关系
面部识别系统是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中等职业学校子系统的补充,是实现全国系统线下过程化管理的主要手段和工具,其日常监管结果要和同时段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等职业学校子系统受助学生名单保持一致。
六、新增采集管理
新增学生面部识别信息通过终端机采集,验证学生本人和身份证照片面部特征是否一致。拟资助学生在校期间仅采集一次。该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每学期初开展,春季4月20日前完成,秋季10月20日前完成,没有按时采集的,无法进入以后月份的例行抽查。
七、新增采集异常处理
身份验证失败导致采集不通过的学生,可以在终端机前按面部识别系统要求先采集现场照片进入系统,进入系统后允许在本学期内参与例行检查。因身份证件消磁、损坏等个人原因造成无法验证的,要在本学期内重新办理身份证件并再次尝试通过新增采集,在学期末前仍无法通过的,学校允许学生持身份证件在终端机上现场拍摄佐证照片备案处理。
八、例行抽查管理
1、例行抽查由省、市、县资助管理部门发起,由学校组织使用手机APP或者终端机开展,是针对辖区内直属学校全部拟资助学生的常态化日常工作。
2、各地例行抽查每学期不少于三个月。春季例行抽查从4月21日开始, 4、5、6月应对所有拟受助的学生进行抽查;秋季例行抽查从10月21日开始,10、11、12月应对所有拟受助学生进行例行抽查。
3、例行抽查采取不定时制度,不得提前告知学校抽查时间,抽查当日通知,上午十点开始,下午三点前结束,抽查持续时间不应超过5个小时。为确保教学秩序,建议课间或课下组织学生按时按要求参加抽查。
九、例行抽查结果应用
1、国家免学费:每学期至少抽查三个月,例行抽查少于连续三个月正常通过记录的,不给予本学期免学费资助。
2、国家助学金:
秋季学期:第一个月(10月份)未通过抽查的,前两个月(9月、10月)不予资助;第二个月(11月份)未通过抽查的,当月(11月份)不予资助;第三个月(12月份)未通过抽查的,最后两个月(12月、次年1月)不予资助。
春季学期:第一个月(4月份)未通过抽查的,前两个月(3月、4月)不予资助;第二个月(5月份)未通过抽查的,当月(5月份)不予资助;第三个月(6月份)未通过抽查的,最后两个月(6月、7月)不予资助。
3、每学期末,面部识别系统要和全国系统同时段受助学生名单进行比对,两者不一致的,本学期不予以资助。
十、例行抽查异常处理
1、为确保应助尽助,因请假未能正常参加例行抽查的学生,学校可以在系统中标示缺席原因,通过该月抽查。
2、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关于“学生实习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分类,参加认知实习和跟岗实习的受助学生,学校可以在系统中标示缺席原因,通过该月抽查,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如连续外出实习时间超过三个整月(含三个整月)的,应在外出实习前15日内分别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资助管理部门备案实习计划,因未按要求备案而不通过抽查的,暂停享受本学期资助。
3、对由于APP手机客户端识别无法通过的学生,要到学校终端机上进行现场确认,反复三次确认后仍无法通过的,现场采用自动拍照留存作证后强行确认通过。
4、每月的抽查结果生成之后,如学校对该月生成的学生缺席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生成的次月20日前在系统内对有异议的缺席学生发起申诉,并正式行文(附名单)给同级资助管理部门说明,逾期不再处理。收到申诉后,同级资助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或者驳回,通过申诉的学生其上月状态改为正常,驳回的和当月未予处理的申诉,依然记为原有状态。
十一、定向抽查管理
1、定向抽查是由省、市、县资助管理部门对直属学校中部分受助学生或拟受助学生发起的不定期的随机抽查。不得提前告知学校抽查时间,抽查当日通知,上午十点开始,下午三点前结束,抽查持续时间不能超过5个小时。
2、定向抽查结果会覆盖当月例行抽查结果。
十二、顶岗实习确认管理
1、学校要组织即将离校参加顶岗实习的受助学生在终端机前进行离校前确认,从顶岗实习期开始,停止例行抽查。顶岗实习期结束后,面部识别系统再将其变为普通在校生,继续参与例行抽查。
2、学校对参加顶岗实习确认的学生信息进行完善,必填信息包括:实习人姓名、身份证、年级、班级、实习单位、实习地点、负责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如果学生的实习信息(包括实习地点、实习单位、负责人信息)有变动,学校应及时在系统内对实习数据进行更新。
3、学校要在顶岗实习开始前将学生顶岗实习确认信息通过面部识别系统提交同级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4、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关于“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精神,一年级受助学生不允许在面部识别系统中进行顶岗实习确认操作。
5、在系统内提交顶岗实习申请后,实习学生在顶岗实习期暂停享受国家助学金。
十三、校园地址管理
1、例行抽查和定向抽查中采取终端基站和GPS定位,学生必须在校园范围内才可以通过抽查,定位半径为以学校中心为圆心1000-1500米。
2、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7〕543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3〕700号)精神,符合条件的以下几种情况允许增加设置多个校园地址:
校外教学点(班):学校向同级资助管理部门提交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批复的设置全日制教学点批复文件复印件(每年一次)。
合用校区或租用校区:学校向同级资助管理部门正式行文说明并附合用(租用)手续或合同复印件(每年一次)。
合并学校:学校向同级资助管理部门提交有审批机构印发的合并学校文件复印件。
新建校区:学校向同级资助管理部门提交新建校区的有关部门批文复印件。
3、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增减校园地址信息。
4、同级资助管理部门在接到直属学校提交的变更、增加、减少办学地点业务申请和佐证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处理。
第三章 其他
十四、信息安全
资助系统应用单位要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数据安全保密制度,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禁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资助信息。涉及未成年学生资助信息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理;涉及学生学籍信息的,应由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十五、各市县资助管理部门应依据本规程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
十六、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