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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时间:2021-10-25点击数: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和自筹学生。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对违纪学生做出决定后,学生认为学院处分有违规或不当以至损害其权益者,有权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节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六条 申诉要以书面提出,申诉书要写明下列事项,由申诉人签名:

1)申诉人姓名、性别、所在学院、班级、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2)原处分部门;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提出申诉的时间(注明何年何月何日);

5)证据

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七条  申诉人除提交申诉书外,还应同时向原处分部门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部门应自接受到申诉副本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部门认为申诉有理由者,可自行撤消或变更原处分,并告知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八条  原处分部门逾期不提出答复或相关文件者,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可以直接受理。同时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未能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申诉人于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已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条  申诉不符合第三条者,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驳回,并可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案件,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参加处理的人员不能作为复查工作人员。复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复查结论并提交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依据一定的程序做出维持、变更或撤消原处分的决定。需要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三节   评  议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事件后,应于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议决定书。在评议决定做出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人可继续在学院肄业。

第十四条  评议不公开,由申诉人、原处分部门、及关系人到会说明。

第十五条  评议内容涉及申诉人或关系人的隐私,或原处分部门的机密材料应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评议决定书上应写明以下事项:

1)申诉人姓名、性别、所在学院、班级、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2)原处分部门;

3)主文、事实及理由;

4)评议决定单位;

5)时间(何年何月何日)

评议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院处分部门。

第十七条  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关系人就申诉事件或其相牵连事项提出申诉者,应及时通知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中止评议,待诉讼结束后继续评议。

第十八条  原处分部门对于评议决定认为有违法规难以执行者,原处分部门自接受到评议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报长会议,并通知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长会议若认为理由充分者,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再议。若原处分部门为长会议,则报党委常委会议,程序参照本条例。

第十九  若无第十八条情况,评议决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节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章中规定的各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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