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艺字﹝2017﹞27号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院级认定机构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系认定机构
各系成立以系书记为组长、系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班级评议机构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困难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系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九条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烈士子女;
3、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4、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5、单亲,父(母)无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其他经济收入;
6、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7、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8、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9、受灾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10、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二)提出申请的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其它费用可认定为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6、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三)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1、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或填写的相关材料有虚假行为的;
2、在认定过程中有违背认定原则的;
3、日常生活中有超出正常生活必须的消费行为,如抽烟、酗酒、沉迷网络等;
4、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和不当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院资助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本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一级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3、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二)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依据《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参考)量化指标体系》,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系认定小组审核
各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五)公示
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六)认定决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院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院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了解学生日常消费、电话调研或个人访谈等多种情况,最终确认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各学院也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学生资助中心将不定期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和回访。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一条 在每学年下学期放暑假之前,各系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九月份开学时,各系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随时对全校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和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1、本办法由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参考)量化指标体系》
2017年5月18日